一、體育場館設施和器材設備是學校保證開展體育教學、訓練和群體活動的必備條件,以滿足開展學校體育工作為前提。二、外單位借用體育場館和器材,須在不影響學校正常開展體育工作的情況下,與體育系“場地器材管理人員”或體育系負責人聯(lián)系,按使用時間、地點到體育系行政辦公室辦理交費手續(xù)后,方可使用。
三、借用體育場館時,應愛護公物,保持衛(wèi)生,如有損壞、丟失場館內器材設備者,照價賠償。
四、在沒有得到“場館器材管理人員”或體育系負責人同意或借用手續(xù)不完整時,任何人不得擅自借用體育場館和器材,違者罰款。
五、每次借用完畢時,體育場館器材管理人員應認真清點借出器材數目和檢查場地設施。
體育系
二〇〇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