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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系黨政聯(lián)席會議制度

      2017年03月10日 10:46   來源:   瀏覽次數(shù):

       

      體育系黨政聯(lián)席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和完善黨政聯(lián)席會議制度,是發(fā)揮系部黨政領導班子整體功能、激發(fā)黨政領導班子活力、推進系部事業(yè)科學發(fā)展的重要保證。根據(jù)《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辦發(fā)〔201455號)、自治區(qū)黨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黨建工作的意見》(內黨辦發(fā)〔201425)、自治區(qū)黨委組織部、高校工委、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教育系統(tǒng)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意見》(內組發(fā)〔20149)《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章程》和《呼和浩特民族學院教學系部黨政聯(lián)席會議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體育系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體育系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在學校規(guī)定的職責和授權范圍內自主開展黨的建設、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等活動,對學校負全部責任。體育系實行黨政分工協(xié)作、共同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是系部的最高決策形式,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黨政聯(lián)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條 體育系黨政領導班子要堅持團結協(xié)作、維護全局,堅持群眾路線、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原則,共同擔負起領導和推動體育系改革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全面職責。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五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參加人員為體育系黨總支正副書記、正副主任、黨總支紀檢委員。若黨政領導班子人數(shù)少于3人的,參加人員可適當擴大至系部內設機構負責人。

      系部非領導班子成員的總支委員、工會主席,以及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除上述列席人員外,可根據(jù)會議內容和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其他列席人員由系部黨政主要領導共同商定。列席人員在會上可發(fā)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第六條 定期召開黨政聯(lián)席會議,原則上每1-2周召開1次,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集。凡需黨政聯(lián)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不得以領導碰頭會、領導圈閱或其它形式替代。根據(jù)具體內容,黨政聯(lián)席會議原則上由黨總支書記或主任主持。議事內容涉及辦學方向、黨的建設、領導班子與干部隊伍建設、人才引進、思想政治工作、學生工作和安全穩(wěn)定工作等事項的,由黨總支書記主持;議事內容涉及學科建設、平臺建設、人才實施計劃、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對外交流與合作、職稱評聘、設崗定級、獎勵懲處、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的,由主任主持。若黨總支書記或主任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委托另一方主持。

      第七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不含列席人員)到會方可召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若有意見和建議,可以書面形式在會前提出。

       

      第三章  議事范圍

      第八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決議在本單位貫徹實施的措施。

      (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黨組織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等方面重要事項。

      (三)系部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改革措施,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與廢止。

      (五)招生就業(yè)工作重要事項。

      (六)教學、科研,學科、專業(yè)建設等方面重要事項。

      (七)機構崗位設置、干部人事調配、獎勵懲處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重要事項。

      (八)人才培養(yǎng)、引進,職稱評聘等師資隊伍建設方面重要事項。

      (九)年度經費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大宗物資和大型設備采購、收入分配、辦學資源調配等財、物方面重要事項。

      (十)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統(tǒng)戰(zhàn)工作、群團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安全穩(wěn)定、學生管理、對外合作交流、社會服務等方面重要事項。

      (十一)重大突發(fā)事件的處理。

      (十二)其它重要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guī)則

      第九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議題一般由黨總支書記和主任協(xié)商提出,黨政聯(lián)席會議其他成員提出的議題應事先報經黨政主要領導協(xié)商確定。凡未經系部黨政主要領導事先審定或非突發(fā)性重大事件需要臨時動議的議題,一般不列入黨政聯(lián)席會議的議程。

      對于科研項目、專業(yè)設置、學科建設、人才引進、教師聘任、學術評議、教學指導、學位評定等專業(yè)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決策前應經過系部教授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論證或審議。對于事關系部發(fā)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決策前應通過教師大會,廣泛聽取意見。

      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黨政聯(lián)席會議議題、議程及會議材料應提前通知或送交有關參會人員。

      第十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要堅持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實行一事一議。議題提出者應向會議就相關事項進行說明,并在集體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根據(j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和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會議決定或決議。防止個人或少數(shù)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第十一條 需要通過表決作出決定或決議的,應逐一表決,且須經應到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同意方為有效。通過決定或決議可以采用口頭、舉手、投票等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應當場宣布。

      集體討論出現(xiàn)嚴重分歧時,應暫緩決策,會后進一步調查研究、醞釀協(xié)商,并在充分交換意見后再次召開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決策。對有較大分歧但必須作出決定的事項,可采取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必要時向分管工作的學校黨政領導報告。

      第十二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崗位、職務、職稱、獎懲、待遇等問題時,本人及有關成員應主動回避。

      第十三條 安排專人負責會前議題征集,做好詳細會議記錄,會后須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紀要由黨總支書記和主任共同簽字確認和簽發(fā),并妥善保存、及時歸檔。

      第十四條 需要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決定,但因特殊情況應緊急處理、做出決定的事項,黨總支書記和主任或分管的領導應及時正確地處理,并在事后向黨政聯(lián)席會議報告。

       

      第五章  會議溝通與落實

      第十五條 系部黨政分工協(xié)作、共同負責體制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系部實施黨政聯(lián)席會議制度,必須充分發(fā)揮系部黨總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要合理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工作職責。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zhí)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黨總支書記和主任要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相互信任,加強團結。要建立健全談話談心制度,領導班子成員要定期溝通協(xié)調,及時交流工作。系部黨政主要領導要發(fā)揚民主,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支持他們的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協(xié)調配合。

      第十七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前,黨總支書記和主任以及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黨總支書記提出的有關黨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系部主任意見;系部主任提出的有關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總支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議題應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八條 要充分發(fā)揮學術組織、教師大會的作用。要健全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充分發(fā)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條 黨政聯(lián)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應根據(jù)分工和工作內容,確定主要落實者或牽頭人,明確辦理時限,確保決定、決議的貫徹落實。會議決議應通知未到會的班子成員,除需要保密外,應通過一定形式向單位師生員工通報,必要時應及時向學校報告。落實情況要及時向黨政聯(lián)席會議匯報,若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較大困難或有關情況發(fā)生較大變化,經黨總支書記和主任同意后,可召開黨政聯(lián)席會議再次進行研究討論,并形成新的決定或決議。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會議紀律。經集體決定的事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對會議作出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級組織反映,但在本級組織或上級組織未作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執(zhí)行。與會人員應嚴格保密會議討論、決策過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關內容和決議。違者要追究紀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黨紀、行政處分或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機制,切實落實黨務公開、系(部)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通報重大事項決策和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校黨委將不斷加強系部領導班子建設,建立健全系部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考評機制,引導系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履職盡責,正確處理好行政管理工作與個人學術研究的關系,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投入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將通過一定形式加強對系部落實黨政聯(lián)席會議制度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積極宣傳和推廣系部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糾正發(fā)現(xiàn)的問題。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或因班子內部不團結而嚴重影響工作的,校黨委將根據(jù)具體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必要時對班子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系部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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